“儒以文乱法”,见于《韩非子.五蠹》篇:“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这是站在“法禁”的角度来说的。有此说之后,因为法家是所谓的四大显学之一,所以,其影响却很大。为什么韩非会这么说?后世会有什么样的人会同意这个说法呢?
一、为什么韩非会这么说?
韩非是集“法术势”为一体的法家“集大成者”,秦用韩非之说,又用了与韩非“同学”的李斯,成就了秦朝的霸业,在一般人看来,其功效很高,又很实用。虽然秦朝“统一”了十五年便告灭亡,但是,后世重视其灭亡的人少,而重视其成功的人多。尤其是国君与大臣,对于实用而有见效快的东西往往比较青睐,所以,中国的历史虽然多以儒学为道统,但是,在治国的实际操作之中,却多是以法家之学为主。
在君臣不知道一开始就以儒学立本的时候,必然导致祸患早生;在祸患已生的时候,虽然能想到再以儒学立本,但是,往往嫌其见效太慢,于是,大多选择了见效快而且效果明显的法家学说,这就好比是早年不知道养生的人,到了中年而疾病频生,要调理阴阳而见效甚慢,于是,大多采用“以毒攻毒”的方式:或者用药物,或者动手术。从表面看来,是药物或手术治了自己的病,却不知没有任何一种药物是没有副作用的,手术的副作用更大得多。因此,朝代的变迁如此频繁。能说法家是罪魁祸首吗?不能,因为治国不可能缺少了“法术势”,但是,有了“道德礼乐政刑”之后再讲“法术势”,相当于“先礼后兵”、“先教后杀”,那是“仁政”的做法;假如没有“道德礼乐政刑”,而直接重视“法术势”,那只能是“以毒攻毒”的“霸道”的做法。仁政使政权具有自身免疫力,而霸道则不仅无助于增强免疫力,反而会破坏自身免疫力。
在孔子生活的那个春秋时代,天下已经“礼崩乐坏”,到了韩非子生活的那个战国时代,更是天下混乱,否则也不叫做“战国”了。韩非子所在的韩国更是处在灭亡的边缘上。在此情况下,好比是已经病重的人,韩非子认为先需要用药物治病,保住性命要紧,韩非子首先要保住的是韩国的“性命”,于是,他提出了一些列的主张,全都像药物一样,有的甚至像动手术一样,可以见效比较快。但是,韩国国君并不采用他的主张,他的主张反而得到了嬴政的赏识,并得到了落实,于是,韩国被秦国灭掉了,同样属于法家的李斯则杀掉了韩非子。一个擅长于用药物或手术治病,却不擅长于调理阴阳以养生的医生,虽然可以治好病,但绝不是“医圣”,也不能说是“庸医”,也许可以称之为“医匠”吧?韩非子不仅身为韩国人,而且是韩国贵公子,因此,他是站在韩国掌权者的角度来提出自己的主张的,是为了解决韩国的危机而提出的,所以,其宗旨并非要“救天下”,也不是“救天下苍生”。这么说,不是要否定韩非子,而是从此认识到他的主张的利弊——利在可治病,弊在不养生;利在治标,弊在不立本。
韩非子身为韩国贵公子,当韩国的兴亡与之息息相关的时候,他的主张中,一方面有“保住自我性命”的因素,另一方面又有“保住韩国”的因素。然而,以利自保,则因有争利者而发生争战,韩非子因此而被杀,韩国因此而被灭。他说“儒以文乱法”的时候,是要“儒”为“法”服务,而绝不能使“儒”成为危害“法”的东西,李斯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此同出一辙。其中所反映出来的是什么呢?究其实质,他所说的“法”,是一时一代一国的“法”,是掌权者所定的“法”。为了维护这个“法”,当然,最好的办法是使千古之道、圣贤之说成为“为我所用”的工具,如果对这个“法”有所危害,即使是千古之道、圣贤之说,也都要灭掉,“儒”自然也不例外。
二、后世会有什么样的人会同意?
我们把在位的人分成两类,一类是“掌权者”,一类是“执政者”。所谓“掌权者”,指的是为了得到权利并在得到权利之后保住权利的君臣;所谓“执政者”,指的是不把得到权利和维护权利放在第一位,而是以“自正正人”而得到民心民意的君臣。有了这个分类,下面的话就好说了。
固然,“掌权者”与“执政者”并非截然分开的,其中有交错。采用霸道或者以称霸为目标的君臣,不是不用道德仁义,但是,会把道德仁义作为获得自身或帮派利益的工具与手段,在此情况下,即使是采用了道德仁义,也只是利用。因为是利用,所以,在道德仁义与他们的自身或帮派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会毫不吝惜地曲解道德仁义,甚至否定道德仁义。有了这样的做法,在霸业成功之后的短暂太平时期,掌权者会为自己粉饰太平,期望着或鼓励着人们来歌功颂德,就像李斯对秦始皇那样。在霸业遇到危机的时候,便会出现君臣各求自保的情况,其初会君臣一起保权利而镇压民众,其后无法一起保住权利的时候,便“君不君”、“臣不臣”了,就像李斯和赵高对待秦始皇和秦二世一样,最终则是君、臣谁也不能自保,接踵而来的则是改朝换代,就像李斯为赵高所杀、秦二世被赵高所杀、赵高被子婴所杀、子婴被项羽所杀一样。
但是,虽然如此,当初君臣的动机却都是为了“国家安定”——实际上是为了保住权利而不失去。只以保住权利为目的,便会有权令治昏、利令智昏的事情发生。当需要百姓的时候,便会用名利诱惑百姓,以供自己所用;当百姓不服从君臣命令的时候,便会用法律和武力威吓镇压百姓。在此情况下,一切不利于自己权利的人和学说,都被当成了敌对者。因为当初是用名利和武力而使百姓服从的,因而,当百姓的名利受到损害而至于民不聊生的时候,当自身衰落而使得没有足够的武力来威吓和镇压百姓的时候,百姓的背叛便成为必然。在掌权者看来,他们维护权利的法宝就是“法禁”,而儒者即使是倡导道德仁义,侠客即使是行侠仗义,同样是“乱法”、“犯禁”之事,儒与侠当然也就被划入到敌对者的行列之中去了。
在“执政者”看来,既然是作为君臣首先要“自正”,然后才能“正人”,所以,儒者之“文”不会“乱”符合正道的“法”,恰恰相反,不符合正道的“法”可以因为有儒者之“文”而使之变得符合正道,只有符合正道的“法”,才能使自己正,使君臣正,使民风正。在臣子不正,百姓受到伤害而无处伸冤的时候,侠客的行侠仗义提醒着执政者端正吏治,提醒着执政者“尚贤、用贤”并惩奸锄恶,因此,执政者不会把行侠仗义的侠客之行当作“犯禁”来对待。对于执政者来说,儒者如师如友,儒者之良药苦口,儒者之忠言逆耳,但能利于病、利于行。所以,“执政者”不会同意“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之说。
“执政者”与“掌权者”相反,不把维护自身权利放在第一位,而是把道德仁义放在第一位。掌权者把维护自身权利放在第一位的时候,与之争权夺利的人必然也会多,百姓获利的时候不会与掌权者同心同德,百姓受害的时候又会与掌权者视同仇人,所以,虽然用尽心机维护自身权利,又怎能维持得长久呢?执政者把道德仁义放在第一位,使百姓在一般情况下能够生活安宁,能够互相礼让,在遇到灾患的情况下能够君臣民同心协力共渡难关,所以,虽然不求维护自身权利,却终能长治久安。
然而,古今中外绝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习惯于“责人”,而忽视“正己”。自己做得到的也要求别人必须做到,自己做不到的也要求别人能做到,如果能避免这样,也就可以成为君子圣贤。在秦朝到清朝这两千多年间,由于国君的世袭制,使得有德之圣贤君子无法成为君,无德之君难以通过和平方式被替代,因此,其间的国君能“正己”者寡,而求“利己”者多,因为有敢进诤言的儒者,才或多或少地减少了一些朝代的更替,减少了一些百姓的苦难。尧舜禹那样的国君难以遇到,儒者也只能勉力使当时的国君效法尧舜之道。清亡之后,国君世袭制结束了,出现尧舜禹那样“有其德然后有其位”的国君的机会增加了,大概这是华夏的希望之所在吧?
三、儒者遇到“执政者”或“掌权者”的时候
利用儒学而求达到维护自身权利的君臣,虽然像“执政者”却不是“执政者”,也许一时之间可以打着“尊儒尊圣”的旗号,但是,一旦儒者之“文”违背了一时之“法”的时候,“儒以文乱法”的罪名就会加在儒者的头上。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只有“从道不从君”的人才算得上是“儒者”,假如是“从君而不从道”,便是屈服于权势地位名利,这样的人只能算是“乡原”这种“德之贼”,不仅无益于执政者,反而会阿谀奉承,乃至助纣为虐。对“从道不从君”的儒者来说,极为容易被掌权者看做是“以文乱法”的人。儒者首在“正己”,不管是身为君、身为臣,还是身为民,都是以“正己”为先务。如果遇到能够“正己”的国君,则视儒者为良师益友;如果遇到只知“利己”而习惯于“责人”的国君,则视儒者为寇仇。作为儒者来说,从政不是为了维护君臣的权利,更不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而只是“依道而行义”。因此,若天下有道而可以行道,则兼济天下,虽赴汤蹈火而不辞;若天下无道而不可行道,则自善其身,待时而作。“小人道长,君子道消”的时候,看来是君子的不幸,但是,又何尝不是国君成为“独夫”之时?
从儒学经典的原则来说,重点所在是集数千年圣贤君子之道、圣王明君之政为一体,其目的在于正君臣。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是重礼的体现,其前提是“举直错诸枉”,亦即“尚贤”,贤者有错有罪,即使是判处死刑也使之死得有尊严,以此来鼓励社会风气上的“见贤思齐”。“刑不上大夫”,则刑用于庶民;“礼不下庶人”,则礼用于君臣。以礼正君臣,不是对君臣的宽待,而是对君臣的要求更严格,因为失礼则受责罚;以刑治庶民,不是对庶民的虐待,而是对庶民的宽容,因为只有犯刑方受惩处。尤其要说的是,当臣子犯罪的时候,做国君的不是先责罚臣子,而是先自责,即所谓“万方有罪,罪在朕躬”、“百姓有过,在予一人”;当百姓犯罪的时候,做臣子的不是先责罚百姓,而是先自责,即所谓“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苟子之不欲,虽赏之不窃。”这是在告诫执政者必须先“正己”。所以,能“正己”者,则能“尊儒”;不能“正己”者,则会以儒为蠹虫。
与儒学经典相反,法家之书强调“法术势”,无一不是“利君臣”。“法”由君臣执掌而用以治民,“术”由君执掌而用于“驭臣”,“势”亦由君执掌而用于显示其权利。因此,历史上的法家之人,必然与君同体,维护国君之利益,所有不利于国君者皆视为敌对者。当今倡导法制之人,其目的大多是试图以法律律君臣,以此而期望君明、臣廉、民利,此目的与期望固然不错,但是,如果君臣不贤明,虽有健全之法律,由谁来保证得以公正地执行?更何况,孔子早已说过:“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虽然此处之“政”与“政者正也”是同一字,此处之“刑”与“刑者型也”也是同一字,但是,其所表达的意思则不同。此处之“政”,重在以外力而使人正;此处之“刑”,重在以刑罚而使人惧。以外力而使人正,难正其心;以刑罚而使人惧,虽使人惧而不能使人知受刑罚为耻。
此文依据儒学原则而作,究竟是否“乱法”,则只有看读者是从“掌权者”来看待,还是从“执政者”来看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