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25——6、15 儒学联合论坛)
—— 这大概是那个中学教师的无耻言论吧,这恐怕不能代表“中国的自由主义者”。 (2008-5-25 11:03:00的发言)
——在危机时刻,这人显得十分没有德性。他甚至只顾自己跑,就没有同时对一屋子的学生喊一声“大家快跑”,尽到一个最起码的发动学生逃离灾难的义务,而在事后他又如此无耻地声称“自己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声称“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不是美德”。这样的人,不配作为一个教师。
并不是一个社会的自由公民就不需要道德,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没有救护他人的义务。 这个人忘记了他作为教师,特别是正在课堂上上课的教师,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所具有的安全保护责任。这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或职业义务。(2008-5-25 13:32:00的发言)
—— 就管那人叫“范跑跑”吧!妙!
如果让他接受中国的道德教化,也许他会说他“本能”地反感,他是否去看一下《泰坦尼克号》,看看那个今天世界上自由主义的老窝用艺术表达和倡导的灾难中人的德性。当灾难来临时,有一线逃生的希望,人们首先留给了孩子、老人和妇女。
如果说在灾难中逃生是人的本能,那么,在灾难中履行自己照顾孩子们的责任,难道不同样也是内在于人性中的道德本能吗?(2008-5-25 16:50:00的发言)
——你要现实是吧!那好,你去看看911世贸大厦倒塌时,那个社会是不是说不需要道德, 或者在灾难中帮助他人的人不被那个社会的人们认为是有道德高尚的美德?!
而且,“范跑跑”的问题还不是一般意义上你选择什么的问题,而是他作为教师没有承担起对正在上他课的学生应当有的基本职业责任,哪怕他只是喊一句“大家快跑”或者“地震了,大家躲在课桌下”。(在2008-5-25 22:01:00的发言)
——这问题我跟周枫讨论过。“自由”这个概念或许本身不以美德为前提,但“自由社会”却不能不以道德为基础。即便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中,他仍然列出了“自由社会”的道德前提,包括社会传统所形成的基本美德。没有这样的基础,自由社会就是不可能的。在西方社会,基督教的道德传统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在2008-5-25 22:23:00的发言)
——罗尔斯论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和传统基础问题(资料)
以下我帖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涉及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不仅是某一完备学说具有道德基础和价值的论述,以证明即使是最具宽容性的自由主义理论,为什么和如何是有道德基础而不是所谓“空价值”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将公民视为从事社会合作的人,从而是充分拥有这样做的能力的人,并且这种社会合作将持续终身。这样的人拥有我们可以称之为“两种道德能力”(two moral powers)东西,关于这两种道德能力解释如下:
1、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仅仅是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
2、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这样一种善观念是由各种终极目的和目标组成的有序整体,而这些终极目的和目标规定了一个人在其人生中被看作最有价值的东西,或者被视为最有意义的的东西。这样一种观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种统合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之内建立起来并加以解释的,而各种各样的目的和目标则依据这些统合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被组织起来和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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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种能力被用来界定“道德人”(moral persons)和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 正义新论》31—32页 上海三联书店2002版,下同)
正当和善是互补的,这两者对于任何正义观念都是缺一不可的,包括政治的正义观念。(234页)
正义划定界线,善表明目的。(235页)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存在着六个善观念:
1、第一个是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而且任何政治正义观念都以某种形式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
2、第二个是基本善的观念。它的意图在于表明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目标它按照与他们作为自由平等人的身份相应的政治观念来阐明公民的需要。
3、第三个善观念是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每种善观念都是同统合性学说联系在一起的)。
4、第四个善观念是政治美德的观念。这些美德规定了民主政体之好公民(good citizen)的理想。
5、第五个善观念是由两个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秩序良好社会之政治善(political good)的观念。
6、第六个善观念是这样一种社会作为社会联合之社会联合(a social union of social unions)的善观念。
~~~这些善观念是按顺序提出来的。从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连同关于人的政治观念、人类生活的一般事实以及合理生活计划的正常结构)开始,我们得到了基本善。一旦我们用这些基本善去规定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中的目标,从原初状态进行的论证就使我们得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是这样的善观念,即对它们的追求是同这些正义原则相容的。然后,政治美德被规定为对于永远确保正义的基本结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些公民道德品质。(235- 237页)
重要的事情在于,由政治正义观念所阐明的秩序良好社会使公民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他们共同拥有某些必要的终极目的。
同所做的其他假设一起,这些共同拥有的终极目的为秩序良好社会的善提供了基础。(329- 330页)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就是一种善。在第一种方式中,它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善,而且这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两种道德能力的使用被体验为是善的。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所使用的道德心理学的一个结果。~~~~公民的本质(在政治观念的范围内)就是他们拥有两种道德能力,而这些道德能力是他们能够从事公平社会合作的根基。政治社会对于公民是一种善的第二个理由是,它确保公民能够拥有正义的善以及自尊和互相尊重的社会基础。(330页)
包含在两种道德能力的使用和在人的公民地位的互相承认中的善,属于秩序良好社会之政治的善,而不是属于统合性学说的善。~~~~ 正如我们已经强调过的那样,正当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不要善观念,而且不要善观念是不可能的。~~~~(331页)
~~~这是一种跨越几代人而逐渐发生的过程(以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学为前提)。曾经反对信仰自由的宗教现在则可以接受它,并确认自由信仰的学说;虽然康德和密尔的统合自由主义仍然被视为适合于非公共生活和被视为确认立宪政体的可能基础,但是它们不再作为政治的正义观念而得到推荐。基于这种解释,即使它得到了巨大历史幸运的帮助,毫无疑问它肯定得到了这种帮助,重叠共识也不是一种令人愉快的巧合。更确切地说,在阐发一种可行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时候,它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之公共政治思想传统的产物。(326页)
本世纪的多场战争以其极端残暴和不断增长的破坏性——在希特勒的种族灭绝中达到顶峰——以一种尖锐的方式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治关系是否必须只受权力和强制的支配?如果说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出现,而人民普遍无道德——如果还不是无可救药的犬儒主义者和自我中心论者——的话,那么,人们可能会以康德的口吻发问: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是否还有价值?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既一个合乎理性的正义之政治社会是可能的。惟其可能,所以人类必定具有一种道德本性,这当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本性,然而却是一种可以理解、可以依其而行动并足以受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当与正义观念驱动以支持由其理想和原则指导的社会之道德本性。《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力求勾画出适合民主政体的较合乎理性的正义观念,并为最合乎理性的正义观念提出一种预选观念。它们也都考量了公民们需要如何设想建构这些较合乎理性的观念,他们必须以怎样的道德心理学去长久地支持一个合乎理性的正义之政治社会。(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版2000版 第50-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