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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雁南回文学社区文化沙龙华夏文化 → [转帖]关于“范跑跑”问题的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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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关于“范跑跑”问题的发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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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关于“范跑跑”问题的发帖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6-21 15:35:17

(2008、5、25——6、15 儒学联合论坛)


—— 这大概是那个中学教师的无耻言论吧,这恐怕不能代表“中国的自由主义者”。 (2008-5-25 11:03:00的发言)


——在危机时刻,这人显得十分没有德性。他甚至只顾自己跑,就没有同时对一屋子的学生喊一声“大家快跑”,尽到一个最起码的发动学生逃离灾难的义务,而在事后他又如此无耻地声称“自己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声称“先人后己和牺牲是一种选择,不是美德”。这样的人,不配作为一个教师。

并不是一个社会的自由公民就不需要道德,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个人没有救护他人的义务。 这个人忘记了他作为教师,特别是正在课堂上上课的教师,对作为未成年人的学生所具有的安全保护责任。这是基本的职业道德或职业义务。(2008-5-25 13:32:00的发言)

—— 就管那人叫“范跑跑”吧!妙!

如果让他接受中国的道德教化,也许他会说他“本能”地反感,他是否去看一下《泰坦尼克号》,看看那个今天世界上自由主义的老窝用艺术表达和倡导的灾难中人的德性。当灾难来临时,有一线逃生的希望,人们首先留给了孩子、老人和妇女。

如果说在灾难中逃生是人的本能,那么,在灾难中履行自己照顾孩子们的责任,难道不同样也是内在于人性中的道德本能吗?(2008-5-25 16:50:00的发言)

——你要现实是吧!那好,你去看看911世贸大厦倒塌时,那个社会是不是说不需要道德, 或者在灾难中帮助他人的人不被那个社会的人们认为是有道德高尚的美德?!

而且,“范跑跑”的问题还不是一般意义上你选择什么的问题,而是他作为教师没有承担起对正在上他课的学生应当有的基本职业责任,哪怕他只是喊一句“大家快跑”或者“地震了,大家躲在课桌下”。(在2008-5-25 22:01:00的发言)


——这问题我跟周枫讨论过。“自由”这个概念或许本身不以美德为前提,但“自由社会”却不能不以道德为基础。即便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中,他仍然列出了“自由社会”的道德前提,包括社会传统所形成的基本美德。没有这样的基础,自由社会就是不可能的。在西方社会,基督教的道德传统仍然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在2008-5-25 22:23:00的发言)

——罗尔斯论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和传统基础问题(资料)

以下我帖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涉及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不仅是某一完备学说具有道德基础和价值的论述,以证明即使是最具宽容性的自由主义理论,为什么和如何是有道德基础而不是所谓“空价值”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将公民视为从事社会合作的人,从而是充分拥有这样做的能力的人,并且这种社会合作将持续终身。这样的人拥有我们可以称之为“两种道德能力”(two moral powers)东西,关于这两种道德能力解释如下:

1、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它是理解、应用和践行(而不仅仅是服从)政治正义的原则的能力,而这些政治正义的原则规定了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

2、另一种道德能力是拥有善观念(conception of the good)的能力;它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这样一种善观念是由各种终极目的和目标组成的有序整体,而这些终极目的和目标规定了一个人在其人生中被看作最有价值的东西,或者被视为最有意义的的东西。这样一种观念的要素通常是在某种统合性的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之内建立起来并加以解释的,而各种各样的目的和目标则依据这些统合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被组织起来和加以理解。

~~~~~

这两种能力被用来界定“道德人”(moral persons)和道德人格“(moral personality)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 —— 正义新论》31—32页 上海三联书店2002版,下同)

正当和善是互补的,这两者对于任何正义观念都是缺一不可的,包括政治的正义观念。(234页)

正义划定界线,善表明目的。(235页)

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存在着六个善观念:

1、第一个是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而且任何政治正义观念都以某种形式认为它是理所当然的。

2、第二个是基本善的观念。它的意图在于表明作为一种政治观念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目标它按照与他们作为自由平等人的身份相应的政治观念来阐明公民的需要。

3、第三个善观念是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每种善观念都是同统合性学说联系在一起的)。

4、第四个善观念是政治美德的观念。这些美德规定了民主政体之好公民(good citizen)的理想。

5、第五个善观念是由两个正义原则所支配的秩序良好社会之政治善(political good)的观念。

6、第六个善观念是这样一种社会作为社会联合之社会联合(a social union of social unions)的善观念。

~~~这些善观念是按顺序提出来的。从作为合理性的善观念(连同关于人的政治观念、人类生活的一般事实以及合理生活计划的正常结构)开始,我们得到了基本善。一旦我们用这些基本善去规定当事人在原初状态中的目标,从原初状态进行的论证就使我们得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可容许的(完全的)善观念是这样的善观念,即对它们的追求是同这些正义原则相容的。然后,政治美德被规定为对于永远确保正义的基本结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些公民道德品质。(235- 237页)

重要的事情在于,由政治正义观念所阐明的秩序良好社会使公民具有这样一种特性,即他们共同拥有某些必要的终极目的。
同所做的其他假设一起,这些共同拥有的终极目的为秩序良好社会的善提供了基础。(329- 330页)

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作为公平的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就是一种善。在第一种方式中,它对个人来说是一种善,而且这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两种道德能力的使用被体验为是善的。这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中所使用的道德心理学的一个结果。~~~~公民的本质(在政治观念的范围内)就是他们拥有两种道德能力,而这些道德能力是他们能够从事公平社会合作的根基。政治社会对于公民是一种善的第二个理由是,它确保公民能够拥有正义的善以及自尊和互相尊重的社会基础。(330页)

包含在两种道德能力的使用和在人的公民地位的互相承认中的善,属于秩序良好社会之政治的善,而不是属于统合性学说的善。~~~~ 正如我们已经强调过的那样,正当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不要善观念,而且不要善观念是不可能的。~~~~(331页)

~~~这是一种跨越几代人而逐渐发生的过程(以一种理性的道德心理学为前提)。曾经反对信仰自由的宗教现在则可以接受它,并确认自由信仰的学说;虽然康德和密尔的统合自由主义仍然被视为适合于非公共生活和被视为确认立宪政体的可能基础,但是它们不再作为政治的正义观念而得到推荐。基于这种解释,即使它得到了巨大历史幸运的帮助,毫无疑问它肯定得到了这种帮助,重叠共识也不是一种令人愉快的巧合。更确切地说,在阐发一种可行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时候,它在某种程度上是社会之公共政治思想传统的产物。(326页)

本世纪的多场战争以其极端残暴和不断增长的破坏性——在希特勒的种族灭绝中达到顶峰——以一种尖锐的方式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治关系是否必须只受权力和强制的支配?如果说一种使权力服从其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义社会不可能出现,而人民普遍无道德——如果还不是无可救药的犬儒主义者和自我中心论者——的话,那么,人们可能会以康德的口吻发问: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是否还有价值?我们必须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既一个合乎理性的正义之政治社会是可能的。惟其可能,所以人类必定具有一种道德本性,这当然不是一种完美无缺的本性,然而却是一种可以理解、可以依其而行动并足以受一种合乎理性的政治之正当与正义观念驱动以支持由其理想和原则指导的社会之道德本性。《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力求勾画出适合民主政体的较合乎理性的正义观念,并为最合乎理性的正义观念提出一种预选观念。它们也都考量了公民们需要如何设想建构这些较合乎理性的观念,他们必须以怎样的道德心理学去长久地支持一个合乎理性的正义之政治社会。(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译林版2000版 第50-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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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尔斯政治哲学的传统基础,参见罗尔斯《道德哲学史讲义》

(在2008-5-25 22:38:00的发言)


——范跑跑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不如说是杨朱主义的。 (在2008-5-26 18:19:00的发言)

—— “至于教师如战士,有以身殉职的要求,我希望持此主张者拿出职业规范或相关法律的具体条文,如果是这样,我马上辞职不做教师;如果不是,那就是你的主观臆断而已。”

回:范跑跑不知道教师有“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的职业伦理吗?教师对学生的保护责任是依具体情景来确定的。当正在上课的一班学生突然遇到自然灾害的威胁,那么,正在上课的教师就有道德责任去保护他们或者组织他们躲避这样的威胁。这是身为一个教师的职业道德。在范跑跑陈述的情景中,你告知学生你的地震判断,并通知或者组织大家离开教室(或躲在课桌下),这并不是要求以你的生命为代价,而且,事实上,履行这样的告知义务也不构成你必然牺牲生命的结果。如果说学生在课堂上的行为是以教师的合理要求来作为“课堂纪律”的,(包括在上课时间内是否可以离开教室,否则,你无法完成一堂教学),那么,按照这样的纪律,一个不对面临灾难威胁的一班学生下达躲避指令的教师,难道要继续让学生对灾难的来临无任何反应吗?这是很失职的。就象范跑跑自己说的,学生们只看到老师突然一下往外跑,而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等于是背叛了老师与学生之间的信任和责任关系。 这就象是说范跑跑只知道对学生喊立正,而不知道对学生喊稍息。(在2008-5-27 0:14:00的发言)

—— 自由主义做不到不讲道德。自由主义是关于一个平等地相互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如何可能的政治哲学。它本身关注的不是纯粹孤立的个人自由问题,而是如何有一个相互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结构,从而主张法治和民主。这就意味着人们必须进行社会合作,并就此达成公共性。这就决定一些非常基础的道德能力仍然是自由社会的条件,就象罗尔斯指出的那样。

基督教信仰自然不是道德,但基督教徒的道德常常是由基督教信仰来支持的。在基督教,爱不是因为你的道德体会而是因为那是耶酥的启示,而你“因信称义”,成为一个义人。就如儒家讲道德,也不是因为道德本身,而是因为那是“天理”而显得神圣。但是,如果基督教徒们进而攻击道德,那么,按照基督教,这是否符合他们的信仰?

基督教所谓的“福音”与“律法”的关系,或者旧约与新约的关系,就如儒学中“仁”与“礼”(“礼法”)的关系。价值与制度的关系,大都可以追溯到这样的问题上来。儒学并不是把二者对立起来。无论是儒教,还是基督教,古典传统大都深信天道秩序本身是和谐的,价值系统和价值与秩序是内在一致的。所谓“天秩有礼”“天叙有典”,“天命有德”。类似儒学的这个信念,在西方直到20世纪才受到伯林多元价值冲突的质疑。但是,无论价值之间、价值与制度之间如何存在冲突,但并不存在没有价值基础的制度。这一点,批评者们必须对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在2008-5-28 20:47:00的发言)


——“ 范美忠:我是有救助学生的义务,但我没有冒死救助学生的义务。生命权是平等的,灾难来时自救才是最重要的,我希望我的学生也能明白这点。”

回:范跑跑没有尽到救助学生的义务。他甚至没有喊一句“同学们快跑”。喊一句“同学们快跑”,是否是“冒死”?喊了自己就死掉,不喊就不死,是这样吗?

意识到地震发生,只是表明出现危机时刻。此时面临危险的还有许多学生。如果说一间房子内的人都面临危险而需要逃离,而且,有组织的和协调好的逃离比慌乱中相互推挤的逃离更有效率,或者说使更多人摆脱危险,那么这个组织协调者难道不应当是正在上课的教师?这就是这一情况下教师对学生的职业义务。

生命权当然是平等的。一个承担着某个组织特别是教学班级的行动指挥权的人放弃自己的组织指挥职责,就必然使众多学生的逃离行动缺乏必要的发动、组织性和逃生效率而提高了生命的危险程度。如果一个人以放弃职责而增加更多人生命危险性的方式来减小自己的生命危险性,那么,这样的人是否尊重了生命的平等权。(在2008-6-7 20:57:00的发言)


—— 转帖: 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这里的执行人显然是老师,具体怎么做呢?查询地震管理部门或教育部门各种地震应急手册,都明确写着类似“震时值班教师应立即组织学生在桌下避震”“任课教师则要临时承担组织指挥者的责任”“向学生们大喊‘卧倒!’‘躲到书桌下!’‘别动!’要不停地喊叫直到震动完全停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只要是有网站的学校,只要是网站上有学校地震应急规定的,无不明确规定类似“教师应镇定自若地组织学生疏散”。 (在2008-6-7 21:20:00的发言)

——凤凰卫视:范美忠不顾学生逃跑是不是失职?

正方:教师的职业伦理不仅是教书育人,而且在极端危险的时候,应当为保护自己的学生而不惜一切。范美忠老师的言行等于给所有在心里流泪流血的中国人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痛彻心肺的盐。

反方:捍卫生命几乎是一切生物的本能。作为一个人,首先要保持生的权利。范美忠站出来说,就是一种勇气,他用最直接的方式告诉我们,自己的生命最重要。而且范老师是个用于说真话的人,是值得肯定的,是人的真性情的自然流露,并没有有违传统道德!

回: 凤凰卫视就该辩题设置这样的正方反方是在歪曲问题,误导公众。范跑跑的狡辩策略恰恰就是把问题引向教师是否应当被强制以死亡生命为代价来保护学生。凤凰卫视设置的正方反方本身就先行接受了范跑跑的话题观点。这会引起混乱。范的问题不是教师是否应当被强制以死亡生命为代价来保护学生,而是在地震出现的危机管理中,作为与学生同样身处危险的教师是否有责任去组织学生一同应对危机。当地震出现时,教师可以做许多并不一定要以牺牲自己生命为代价的避险工作。比如,向学生紧急发出明确的地震躲避指令,或组织学生逃离教室时进行疏导。哪怕范跑跑自己跑的时候向学生们喊一声“地震了,大家快跑”,这都是发动学生避险的责任承担。这并不一定要以教师自己的死亡为代价。当然,地震时刻存在危险。但教师与学生都同样存在危险。从逃跑避险的方式看,如果所有人都象范跑跑这样不顾一切地往外跑,那么必然在大楼的走廊里形成堵塞,从而降低逃离的效率,甚至造成踩踏。所以,出现危机情况时,应当出现有疏导的逃离避险,而教师对疏导责任的承担,是这种情况下教师的当然责任。(在2008-6-14 8:19:00的发言)

—— 诚实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但光有诚实是不够的。一个人承认并表达自己是小人,并不等于他就不是小人了。(在2008-6-14 19:26:00的发言)

—— 孟子曰:“人之异于禽兽者几稀”。但孟子并不是以此“实话”来主张人应当象禽兽一样所作所为。人性依然有其尽管微弱但不断扩充着的善性潜质,从而人类的道德是一个在善的天命之性上循天理而为的仁义开展。即便是基督教,尽管它认为人皆有其“原罪”,但它并不是把人如何“犯罪”作为一种所谓的“实话”来加以提倡。基督教正是要在上帝的启示和宽恕中来忏悔人的罪过,并引人向善的。关于人性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这是两回事。

儒家所谓的“诚”,是诚于人性本有的“天命之性”,并在人性的复杂结构中“隐恶扬善”。人作为有别于禽兽的道德生命及其在这一基础上建立人的文明不也同样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吗? 此真实勿妄之诚者,乃人之本分。如果你是一个人,那么,你的活法使你更象是一个人,而不是与禽兽无异,这不就是“诚”吗?你本来就是一个人嘛。在人的本分上活着和做任何事,这才是儒教“诚”的价值观所塑造的为人处事“老实本分”的传统。小人之所以是小人,君子之所以是君子,不在于人是否存在和承认人的“本能”和人性的复杂性,而在于人是否向着人性的完善去提升自己的道德。儒教与基督教慨莫能外。不存在一个教导人如何做“小人”的哪种合理的宗教和文化传统。(在2008-6-15 11:38:00的发言)

——如果说“诚者乃善恶未发之时”,那么,你发什么呢?是发“善念”,还是发“恶意”?诚于人之为人的天命之性,当发善以成其性。“隐恶扬善”并非什么造作。这是面对人性幽暗以“明明德”之法。正是因为人类能够“隐恶扬善”,才形成人类价值上的基本人格和隐私权观念的基础,也是对人性的宽恕立场。你是否在其本分上认同你自己作为一个人之“人格”而有别于畜生? 如果说“人之异于禽兽者几稀”,那么,隐人性一面之羞恶而扬明善,正是人类建立自身人格和道德羞耻感的基本方式。

子曰:舜其大知也与。舜好问而好察迩言,隐恶而扬善,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为舜乎。 (在2008-6-15 17:03:00的发言)

杨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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