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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雁南回文学社区文化沙龙华夏文化 → [转帖]紧急避险规则与教师的职业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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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转帖]紧急避险规则与教师的职业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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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紧急避险规则与教师的职业责任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6-21 15:30:52

—— 关于“范跑跑”事件的网络讨论

杨万江(《儒学联合论坛》学术厅版主) 苏少鑫(《新京报》记者)

苏少鑫 别把教师推向断头台

从一开始,我就认为,范美忠是为了挑战道德祭台,或许他是一个异端,或许他有这种勇气和担当。但是,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他们既不想当异端,更不想当英雄,他们只想,好好活下去!

在一教师论坛中,一位妻子是教师的网友这样写道,“范美忠事件报道后,我跟我当老师的老婆聊及此事。我问她:如果在你上课的时候发生地震,你会扔下孩子们跑吗?她说:当然不会。我又问:那你就不管我和孩子了吗?她迟疑了片刻说:我也不知道,如果真碰到地震,我也没时间想,我不知道会怎么做。我一字一句地告诉她:如果发生地震,你可以叫孩子们快跑,但我不希望你再冲回去救孩子,我和女儿也需要你。”

另一位网名为“懒蚂蚁0”的教师网友则说:“在大地震中,谭千秋因为救了几个学生而成为英雄,可是他死了。范美忠因为不管学生第一个跑了出来而成了混蛋,可是他还活着。我是老师,我不想成为那样的英雄,因为我还想活着。我也不想成为混蛋,不管是否本能,应该都不会第一个跑出来,但因为活着,也许我应该第一个跑出来。”

我相信,这是绝大多数教师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普通的愿望。

但是,这样的普通愿望在“资深媒体人”“何三畏”看来,可能是匪夷所思的。因为,在何看来,教师比学生有先天的“逃生优势”——在6月15日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中,“何三畏”撰文称,(教师或指范跑跑)在危险来临的时候,不宣而退,你“擅离职守”,临时放弃你对学生的支配权力和教育义务,而你在讲台上位置更宽敞,你本来就站着,你离门口和楼梯更近,你逃生的条件比学生优越,这都是你的职业条件,你把它变成了逃生的优势,学生则相对弱势,即便下面不是你的学生,而是跟你一样的成年人,这也是不公平的——你违背了“逃生伦理”。

因此,作者认为,在以后的教师职业要求得明确规定,在危险的时刻,教师有组织和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

这样的提议其实并无多少新意。早就有论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分析指出,学校应依循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减灾救灾法等制定相关的学校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通行的应急预案条例,当值教师有疏导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和职责。

事实上,正如笔者在前一篇文章所指出的,“范跑跑”以其极端的方式启示着我们:在瞬间发生的大灾难面前,道德是多么的不可靠;依靠以生命作为绑架的道德,不仅与道德杀人没有多少本质上的区别,甚至会起到客观上的负面激励作用。而早就有论者指出,关于灾难的教育以及逃生的训练以及高质量的建筑物才是保障我们脆弱生命的根本。

当然,我也承认,作为教师与学生相比,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逃生优势。但是,如果由此认为教师就有冒着生命危险去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和职责时,那么我们可能就需要掂量这种职业伦理本身了?或者说,如果教师就有冒着生命危险去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和职责,那么谭千秋老师还是英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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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6-21 15:31:09

网络上有消息称范美忠被吊销了教师资格证,学校因此把他解聘了。这个消息得到了他的确认。

事情的发展逻辑看来同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我日前所担心的终于成了事实。作为事件当中最大利益攸关者——学生、学生监护人以及光亚学校的选择权仍然得不到尊重。教育行政部门和舆论看起来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共识,它们共同期望:让教师在危难时刻,冒着生命的危险去保护学生的生命。

因此,事情的发展已经再明显不过,行政权力的直接介入,意味着把问题纠缠于道德本身是多么的天真。也就是说,假若当灾难来临的时候,作为教师是负有疏导和撤离学生的义务,那么,不履行义务则意味着对学生权利的侵犯。

这样,我们现在就可以完全抛开那些纠缠不清的道德问题,把问题纳入权利与义务讨论的范畴,那么,首先可能就需要追问这样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教师本身,在地震来临的时候,他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这两者应该如何去对等?

还是以“范跑跑”为例:按照舆论的说法,如果当时范美忠在跑之前,有喊学生一起跑,那么他就可以被原谅。

是的,我们必须承认,我们需要教师在地震来临的时候,能够提早作出判断并及时提醒学生逃生。但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究竟由谁来确定是地震来临?假如教师的判断出现失误,那么造成的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

在此次地震灾难中,不少质疑为什么出现一些异像,地震局没有及时预报或者及时进行疏散。其中一个理由是,众多的异像未必与地震有必然联系,如果地震局因为这些异像而贸然组织群众疏散和撤离,那么没有人敢对这种失误造成的后果负责。

这样,在没有地震局预报地震并发布地震应急预案的情况下,作为教师的范美忠,在根据自己的经历判断可能是地震的时候,他有没有向学生做出预警甚至疏散和引导学生撤离的义务呢?

显而易见,这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就像这次地震一样,最后证明作为教师的范美忠判断正确,学生及其监护人感谢范美忠做出了正确的判断,有关部门对他进行了嘉奖;第二,范美忠的判断错误,如果范美忠更不幸运的话,学生因为他喊跑而造成了拥挤践踏,死伤无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范美忠就成了“范喊喊”,甚至会被认为是在造谣。即使死伤学生的家长不把范美忠告上了法庭,我想范美忠至少也要被有关部门定一个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

不知道作为“资深媒体人”的“何三畏”想过没有,当规定教师在如此瞬间灾难来临的时候有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时,事实上就把教师推向了一个两难的境地,因为连专业的地震局都没有准确预报地震的底气和担当,作为一个普通教师,他怎么能够在那种瞬间就确定自己将要面临的就是地震?而一旦认为教师此时有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那么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教师有向学生“预报”地震的义务。但是,按照国务院办法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规定,地震临震预报,除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

那么,请问“何三畏”们,假如教师的判断出现失误时,怎么办?难道就奢望教师对地震判断永远不会出现失误吗?这个时候,教师何止被推上了道德祭台,他甚至可能被推上了断头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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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并不是因此说,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教师就可以无所作为,我也不赞同范美忠所认为的“灾难来临的时候,先己后人与牺牲都只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一种美德”;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这只是一种私德,而不是一种公德。

我会赞扬谭千秋老师高尚的私德,也劝诫范美忠先生反思自己卑微自私的内心,但是,我绝对不会要求任何人需要冒着生命的危险去履行他的所谓道德义务。

而一旦这种道德义务被上升到权利与义务的范畴的时候,那么只有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时候,这种义务才具有道德上的合法性,否则它就是恶法、就是杀人的道德伦理。

比如说,我们要求作为“资深媒体人”“何三畏”(先生或小姐)有报道真相、说真话的义务,但是,当报道真相或者说真话会危及到“何三畏”生命的时候,我们是完全可以理解“何三畏”这个时候选择不报道、不说话甚至说假话的。或者甚至不需要危及到生命,只需要危及到饭碗,我们大概都能理解作为“资深媒体人”的处境。

所以说,如果我们一定要求作为“资深媒体人”“何三畏”有报道真相说真话的义务,那么,有且只有,“何三畏”有说真话报道真相而免责的权利。

这样,我们就可以请问“何三畏”,如果规定教师有疏导学生逃生的义务,那么,教师在灾难面前是否有判断失误而免责的权利?更关键的一点是,教师是否有因为不危及自己生命而作出选择的权利?

杨万江:苏少鑫落入范跑跑的诡辩圈套了。楼文的内容也不足以支持文章标题的观点。

这里的问题并不是教师是否有义务以牺牲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去救助学生,而是说危机情况下同处危险中的一个教学班级的人员在其避险行动中,如何发动和组织大家逃生。在地震情况下,教师并不是因为他的职业义务而处在危险中,那是上帝把人类置于险境中。危险处境是特殊情况出现时先行给定的环境,不是任何道德和法律置教师于这样的处境。这里讨论的只是共同处在同一个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如何能够以更有避险效率和更公正的方式来逃生。

那么,什么是共同处在同一个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更有避险效率和更公正的逃生方式呢?在大家共同面临危险的情况下,有发动有组织的避险比没有发动和组织的避险,能够避免相互推挤、堵塞、甚至踩踏而出现安全事故,提高逃生效率;并且,所有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逃生行动必须公正。从而,理性的避险规则应当是:与学生共同处在危险中正在上课的教师是该班级所有人避险和逃生的当然发动者和组织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避险。教师承担这一角色,是因为教师不仅在避险知识和能力上比学生强,更有威信。而且在日常情况下就已经先行掌握着教学班级内学生行动的指挥权和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并作为“课堂纪律”而要求学生“遵守”。这就是说,不同于一般社会关系中某人自己跑并不构成不让其他人跑的逻辑。由于上述先行的行动指挥权力关系存在,一个不向学生下达危机判断和避险指令的教师,无异于是教师让学生继续处在危险境地中而不得自己行动。这显然是非常失职和不公正的。这样的人就象是一个只对某个列队喊立正,不对列对喊稍息和解散的失职的指挥官。危机情况的判断、避险指令的下达、疏导工作的组织,这都需要教师。这就是这一情况下教师的职业义务。

那么,认为正在上课的教师在地震时刻有组织疏导学生避险的职业义务,是否因为加重了教师的危险而对教师显得不公正,甚至被有人认为是把教师推上了“断头台”呢? 当然不是,必须指出,这里的问题不是单独的教师安全问题,也要尊重学生安全的问题。如果人们承认生命是平等的,那就意味着共同处在危险环境中的教师和学生都需要避险而不能只考虑哪一个人避险。这就是说,一个公正的避险是从尊重生命的平等权出发,按照如何能够提高避险效率和符合人类道德的方式来分配逃生机会和行动责任。如果说处在生命危险中的班级团队能够有效率地成功避险的条件是需要有人作出危机已经出现的判断、下达避险指令和进行疏导,那么,把这样的角色和责任分配给教师就是一个基于团队避险的公正规则。我们不能想象要让学生而不是教师来承担这样的角色,除非教师不在现场。公正意味着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上,承担合适的责任,而不是相反。在大家同处危机的情况下,人类之间相互帮助不仅是人类的道德,而且也是相互不侵害避险的义务。如果所有人都象范跑跑那样不顾一切地逃生,那会必然造成整个班级甚至整个学校的学生和教师相互推挤、踩踏和堵塞,从而相互妨碍每个人的逃生。在这样的情况下,道德的方式是有效率的逃生方式。此外,一个教师抢占逃生机会,不仅对学生是不公平的,而且,也不符合教师对自己学生应当更有承担精神的伦理传统。

至于有人提出教师也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来对学生承担危机判断责任,这就是不合理的质疑了。这里所谓“危机判断”不是地震专家的临震预报,而是对已经发现有大楼摇幌时应当作出地震判断,并对学生立即下达避险的指令。这种责任和能力首先是从安全需要和职业能力提出来的,而且,在教学班级中,我们不能设想学生比教师更有能力来作出这样的判断。在范跑跑的例子中,大楼最开始摇幌的时候,他招呼学生说没事。让大家镇静。这说明,学生已经感觉到有问题了。范跑跑让学生镇静,而学生没有跑,这至少表明范跑跑作为教师对学生的行动是有控制权的。后来他觉得是比较严重的地震,作出了地震判断,但没有给学生紧急下达避险的指令,不顾学生拔腿就跑。如果说他有权控制学生的行动,并行使了不让学生跑的权力,那么,在后来他自己意识到是严重的地震时,为什么不行使让学生跑的权力呢?学生什么情况什么时候可以跑,什么情况什么时候不可以跑,这是有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所负的责任。显然,范跑跑是非常失职的。而且,这不是能力问题,而是责任问题。

应当指出,在出现地震这样的危机时,同样处在危险中具有特殊责任的人员与一般人员的要求是不同的。自救和有组织的避险也应当根据具体的环境状况和处境来确定。因此,关于危机情况下具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应当尽到哪些特殊的责任以及这些责任的具体要求只能是一个境遇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地震危机时期的政府公务员对社会的危机管理责任,公安、消防、武警和军队救助公众的特殊责任,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避险救助责任,这都不同于普通公众在危机时期的要求。我们可以在全社会提倡危机时期的自救和在自救前提下去救助他人。普通人可以自救和优先救助自己的亲属,也可以去救助任何其他处在危险中的人。但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就必须按照职责要求去做责任范围内的公共救助行动。这应当是整个社会危机管理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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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鑫 : 回杨兄:在文章我已经说过了,如果在地震的时刻,要求教师有组织和疏导学生撤离的义务,那么,必须有相应的免责权利,没有这个免责权利,这个义务就是把教师推向断头台。也就是说,我们必须思考这样一个前提,教师是否有权利根据自身的判断对学生有非常态的控制权,而对这种非常态的控制权所造成的后果有免责的权利?如果没有,我们就不能要求教师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承担这种义务。作为一种要求,它必须考虑到教师有可能出现判断失误的情况。

杨万江: 苏兄,不知道你所说的“免责权利”是指什么?你这个理由很难理解。前面提到,教师是先行地获得了对学生行动的控制权和信任。这本是教育制度中班级授课制中的“纪律”及其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委托关系(家长把对学生的监护权和教育权委托给学校,让教师对其进行教育和管理)。如果在上课时间学生可以自行进出教室,或者做他们自己想做的任何事,那么,教学活动就无法进行了。教学班级是个组织,不同于自由市场。所以,在上课时间,教师对学生的行动是有控制权的。这里的问题不是获得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是否应当有“免责权利”,恰恰相反,获得对学生行动控制权的教师自然就产生了责任的承担。权力产生了责任,而不是“免责”。这是一种职业义务。在危机情况下,教师的责任和作用是更突出了,而不是不需要了。学生是根据教师的判断和指令来采取行动的。危机事件中的行动控制权是指避险所必要的合理控制,不是任意可能性的控制。教师对危机的判断也是在某种情况是否出现时的合理判断。由于危机出现的情况是非常具体和难以事先确定的。所以,这是一个境遇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问题。一般来说,危机判断及其避险行动主要是维护学生安全和利益的行动。这一般不会出现太过离谱的误判。当然,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那这是教师的责任。我不知道你所说的“免责”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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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鑫 :杨兄:我的忧虑是基于对现实的理解。我当过几年教师,大学学的也是师范专业,但是,无论是大学教育还是在从事教育工作的过程中,我从来就没有接受过类似的教育,没有人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当灾难来临的时候,教师得怎么办?至于我们的学生呢?他们何时接受过类似的教育?为什么会出现所谓“史上最牛校长”?

所以,我认为,范跑跑事件对于我们最大的意义在于,它通过一种极端的方式展现出了我们教育领域的薄弱环节,如果不从反思并如何弥补这些薄弱环节入手,简单硬性要求教师应有在灾难来临的时候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事实上不过是为某些行政职能部门的失职背书。

从这个角度上看,我与兄所讨论的可能不是同一个问题。

我所担心的是:规定教师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在那种类似地震的瞬间灾难中,这种义务的履行以什么作为标准?教师大喊一声同学们赶快跑可以吗?还是他必须是最后一个离开教室?

如果是前者,江西某学校曾发生学生践踏伤亡事件,据说当时就是有人喊了一声地震来了,快跑!

如果在规定教师这个疏导和组织撤离的义务之后,出现上述的情况,教师怎么办?我说过了,当范跑跑变成了范喊喊时怎么办?

我承认,对职业伦理的维护在某些特定的行业或许是高于生命权利的。教师对于学生的天然逃生优势并不能成为规定其为义务的理由,就像男性相对于女性,壮年人相对比老人/小孩等,美德不能成为对每一个人的要求。

而我认为,对于教师这一职业而言,与其规定其有在瞬间灾难来临的时候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倒不如强制规定学校有对学生进行灾难逃生教育的义务。我相信,这是教育的特点所决定了的。

杨万江: 苏兄,假如你是批评教育部门对危机管理的日常教育和培训不够,这自然是个合理的批评。在这个方面,中国许多地方的教育机构在这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这对实际出现危机时的应对能力和效果是有影响的。比如,这次汶川地震中,一所平时曾经演习过如何避震的学校就比没有这样做过的学校更少师生伤亡。相信汶川地震后我国各地的教育机构会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但是,这样的注意、反省和对危机管理的重视,大概并非是因为范跑跑事件的反面贡献。地震中带给国人巨大悲痛和震撼的师生伤亡,恐怕将是促使人们反省与学校师生安全有关的建筑防震和危机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

提到危机时刻的判断标准,这显然有一个正常理性能够作出判断的前提。比如范跑跑事件中,他自己显然是感觉到大楼摇晃,并判断出现了地震,否则他自己就不会跑了。这是常识理性可以作出的判断。通常人们不会要求教师对地震的判断能力达到甚至连国家地震局专家都达不到的临震预报水平。但出现明显的大楼摇晃而作出地震发生的判断,这并不是很高的要求,而是常识理性。范跑跑事件中的问题,不是他自己没有地震判断,而是他没有把地震判断及其避险指令立即传达给学生,并组织疏导学生避险。这是失职的。光喊“地震来了大家快跑”,这对正在教室上课的学生紧急避险当然也是不够的,所以,还要教师的疏导以避免出现踩踏等伤亡事故。这都需要教师进行危机管理,或者说这都是教师的责任。假如范跑跑是如此地不愿意与学生共同面对危机,那么,我想他至少应当在他自己跑的时候,也对学生喊一声“大家快跑”,起到一个发动学生避险的作用。可是,他连这样的要求也没有做到。

指出危机管理中教师的上述职业义务,并不是至少不仅仅是以“教师对于学生的天然逃生优势”。在一个团队如何出现有效率和公正的避险行动的问题性上,教师的能力和位置是让教师承担避险行动发动者和组织疏导者的一个原因。教师制度化地先行获得了学生行动控制权,从而产生危机来临时刻一个班级学生避险行动的发动和组织疏导职责。所以,这一安排是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上发挥合适的作用。这是公正的。

我想,平时加强地震避险的教育和演习,并不能代替危机时刻中明确而坚定的危机管理责任。相反,平时的教育和演习也正是要明确如何能够承担起这样的责任,并取得应对危机的良好效果。

教师这个职业你可以说出很多很重要的意义,比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是“助理工程师”,宗教领袖或教父是“灵魂的工程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等等。但如果说什么是教师最基本最起码的职业义务,那么,说简单通俗一点,就是“照看孩子”。教师是社会分工中社会化地照看孩子的一种职业。照看好孩子不出事,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做到这一点再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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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鑫 :杨兄仍然没有直面我所说的问题,当教师的职业要求他在维护其职业伦理是需要冒着生命危险作为代价时,那么对这种职业伦理本身我们就需要认真加以掂量了。义务本身如何去界定,如何去履行,我想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危机管理责任。

换句话说,兄一直没有正面回答我,你所说的教师的常识理性如果出现失误的时候,怎么办?

我固执地认为,如果作为一项职业的伦理规定是需要我可能必须用生命的代价去维护时,那么,在确定这项义务之前,如果不把对应的权利先确定下来,那等于将我送上断头台。

对孩子照看的义务,并不天然意味着就需要教师冒着生命危险去完成这种义务。

事关教师的生命权利,一定需要慎重。

另外一个,或许兄太高估我们在瞬间灾难面前的理性了。事实上,只有平时的训练,在那个时候,发挥最大作用的可能是我们的本能。

杨万江:这恐怕不是我没有“直面”你的问题。前面已经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危机时刻教师的职业伦理和义务。显然,这样的义务内容本身不会按照范跑跑或者你的辩论需要来规定或不规定哪条教师有或没有牺牲自己生命以履职的义务,然后提供给什么人反驳或支持。因为这里的问题是生命处在先行危险环境的情况下,什么是一个团队基于逃生效率和价值公正的避险规则。没有人希望任何人牺牲生命,避险规则本身也不会把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一定要牺牲作为哪种符合要求的规定。它恰恰是在先行给定的生命危险处境下如何不牺牲或者避免更多牺牲的理性规则。它有在一个团队中分配风险、权力和责任的问题,但却没有规定什么人必须牺牲生命的问题。就是说,不是这样的规则把什么人置于危险中,而是已经处在危险中的人如何不再危险的问题。如果你不认为这是一个危机管理问题,那么,这是什么呢?

教师的理性对是否出现地震的判断,这只是要求具备仅在常识理性下都能够作出合理判断的能力水平。如果你连常识理性都没有,那么你就不具备教师的职业能力。甚至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现大楼摇晃而作出需要避险的判断,乃是一种公民常识,而不是什么特别的职业知识。所以,这与其说是判断能力问题,不如说是判断责任的承担问题。假如你一定要问教师出现误判怎么办,那么,我告诉你,谁出现误判谁就承担误判的责任。就象医生如果给病人诊断出现失误,那医生会承担误判责任一样。

苏少鑫 : 回杨兄:我觉得杨兄一直误解了我的意思。我并不是说在瞬间灾难来临的时候,教师就可以无所作为。而是需要强调教师在该时刻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教师与学生一起组成的团队中去分配风险、权力和责任,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问题只在于,教师在这个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与他所承担的分险和权力是否对等?也就是我在帖子最后所提出来的,教师是否有因为不危及自己生命而作出选择的权利?

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不认为它仅仅是一个危机管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权利与义务需要对等的问题。也只有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之后,我们才谈得上考虑一个危机管理的问题。

比如,如果要求教师在地震到来时有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那么教师是否有权利要求主管部门提供足以抗震的校舍?基于对现实的理解,我才一直认为,在这个问题上如果认为只是一个教师职业伦理的问题,那无异于为某些职能部门的失职背书的根本原因所在。

而这可能是我觉得我与兄所讨论的不是同一个问题或者觉得兄一直回避我的问题的原因。

另外,关于判断失误的责任问题,兄举例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我觉得这可能不能拿来与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来类比。毕竟,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是完全不对称的,而医生确实专业。这明显与兄所讲的判断需要避险只须常识理性不符合。

“教师的理性对是否出现地震的判断,这只是要求具备仅在常识理性下都能够作出合理判断的能力水平。如果你连常识理性都没有,那么你就不具备教师的职业能力。”——我想,按照兄的这个要求,中国至少有一半以上的教师不合格。所以我一直觉得兄高估了我们现在包括教师在内对地震来临时候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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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江:你的出发点不是考虑处在危险环境中的一个班级团队的人如何避免危险,而是只孤立地考虑这个环境中的教师个人如何能够摆脱危险。你跟范跑跑一样,用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原则来错位地看待个人与团体在不同环节中的关系。实际上,你错误地运用了个人主义原则。在这个问题上,个人自由体现为你自由地选择了对学生具有特殊职业义务的教师工作,而你则获得了该职位中的权力和职业回报。这就已经体现了职业主体责权利的相应关系。当我们讨论危机管理中教师对学生的责任时,这是教师职业义务的一部分。值班教师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是由危机出现后如何带领一班学生摆脱危险所需要做的合理工作来确定的。一个团队基于逃生效率和价值公正的避险规则,合理地确定了实现这个目标所分配给教师的权力和责任。这并不需要把这一工作单独列出来给予工作回报的对称考虑。不是教师疏散了多少学生就给你多少钱的单项交易关系。更不是先联系校长谈判给多少钱了再来组织疏散学生。如果说教师在其工作中具有维护自己人身权利受到尊重的要求,那么,我们讨论的问题就并不是某一工作强制教师处于危险处境中的维权问题,而是出现不可预见的危机情况下如何避险的问题。就是说,象地震情况下教师处在危险中这一事实不是来自学校和教育机关的任何蓄意安排,而是不可预见的和突发的灾害使教师和学生处于危险境地中。假如学校和有关单位没有提供足够安全的工作设备和教学场所,那是学校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教师在事前和事后自然有权去要求工作单位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或者追究工作单位的责任。这已经是《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权利了。但是,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同样可以说,不管造成危机的原因是什么,只要危机出现了,与学生共处于危险中的教师就是作为一个紧急避险团队的当然组织者而承担着判断、发动和组织疏导的责任。紧急避险规则并不需要讨论人们如何不应该住危房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可以另外讨论,也必须得到追究,但这不是紧急避险规则内的事情。需要讨论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方式能够有效和公正地使处在危险中的教师和学生摆脱危险。

前面打医生的比方,并不是说明判断所需要的知识是否专业,而是说谁判断谁负责。谁误判了谁就负误判的责任。至于你认为有“一半以上的教师”不能在大楼出现摇晃时判断已经出现地震,那恐怕不符合事实。这里不是教师是否具备常识理性的问题,而是教师是否承担判断责任的问题。比如,范跑跑就具备这样的常识理性,但他就是不给学生传达地震避险的指令,更没有组织疏导学生,丢下学生拔腿就跑。这是没有尽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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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鑫 : 呵呵,杨兄认为教师这一职业天然有在瞬间灾难面前承担疏导和组织学生撤离的义务,而我则认为这种义务本身是需要谨慎掂量并加以讨论的。这可能就是我们的分歧所在。

至于兄所说的范跑跑具备对地震出现是判断的常识理性,按照他的描述,好像他跑的时候自己也没能肯定一定是出现地震。比如他荒唐想到中国是不是受到核袭击了?

在生命威胁面前的自私和懦弱与对职业伦理的维护,这不是一个简单谁是谁非的问题。

杨万江:前面已经指出,危机管理中的避险行动及其责任涉及境遇伦理和法律关系的问题。就是说,需要根据不同境遇所面临的具体危机状况来看待避险行动及其相关行动的责任问题。并不是任何危机都是“一瞬间”的来不及判断和应急反应的危机。就地震而言,从地震开始大楼抖动到更严重的状况出现,通常有一段可以作出应急反应并采取避险行动的危机时间。如果是这种情况,前面所说的危机管理中的紧急避险规则就是起作用的。如果出现一个来不及反应的瞬间灾难那就另当别论了。这是境遇性的。

你打算如何“谨慎掂量”紧急避险规则中教师对学生的职业义务呢?你不认为教师应当承担那样的责任吗?

在范跑跑的陈述中,是说他跑的时候感到是地震,然后自己就跑了。没有说什么以为是“核袭击”。他自己已经判断出现了地震。这一点表明他具备常识理性对地震发生作出判断。你去看一下,许多关于介绍和报道这次汶串地震的材料,在出现大楼抖动时,大多数普通人都能作出出现地震的常识判断。即便你没有“地震”的起码知识,甚至没有听说过世上有地震这回事。那么,当你身在其中的房屋明显抖动,难道你不认为这是一种危险,从而需要避险吗?把教师的危机判断能力说得在常识理性之下从而逃避危机管理责任,这恐怕不合适吧。

苏少鑫 :请注意:第一、教师的职业特点本身。与军人等职责不同,教师面对死亡是偶然情况,保护学生的安全并非教师主要责任,而是随附责任。

第二、我们不能忽视讨论的具体语境。山崩地裂、千钧一发之际,没有经过专业避险训练的老师,在追求自身安全的过程中的判断有所失误实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说有过错,那也只在校方和教育行政部门,把讨论矛头对准教师是否需要承担这种义务既不得要领,而且是为职能部门失职背书。而这是我一直强调一定要义务和权利对等的根本原因。

转个东西:《袁幼鸣:地震时,我曾先跑》(略)

杨万江: 教师的职业特点就是承担着由学生家长委托而来的对孩子们的看护和教育权。也就是说,学生在校期间特别是上课时间,教师对学生承担着看护学生的安全,并按照教育计划进行教育的责任。这样的工作性质足以使危机管理中的教师承担班级团队避险行动的判断和组织疏导义务。你不能想象在危机时刻的紧急情况下,要等不在场的其他方面的人来组织疏导学生。虽然公安、消防和军队对危机时刻的任何公民都有这样的职业义务。

你说的“判断失误”到底是指什么?是范跑跑错误地把大楼抖动判断为是安全的表现因而照样上课,他和他的学生都没有往外跑吗?前面已经指出了,范跑跑在那个时候自己能够而且已经判断出现地震了嘛。他的问题并不是他没有这样的判断能力,而是他没有足够的责任心来发动组织学生避险,所以他不管学生,自己跑。

前面你列的材料里,那人说的是他做学生时对地震的感受。这倒是恰好说明了地震来临时,学生们是多么需要教师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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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少鑫 : 为什么谭千秋老师就不是烈士?另:在灾难面前的无助,每个个体皆然——这不是我要求别人需要冒死来承担义务的理由。

我相信,所有的社会,都缺乏当“烈士”的勇气,而咱们这个国度,不同的是,从来不缺乏让别人当“烈士”的勇气。

在所谓的权利义务面前,利益攸关者究竟有多少讨价还价的能力?而在现实中,他们又有多少享受权利的能力?虽然当局从来不缺乏让他们去履行义务的能力。

在整个范跑跑事件,谁是最大赢家?当注意力被转移为教师道德谴责的时候,我们是否已经忘记了,或者应该确切地说,至少公众忘记了,对学生及学生家长来说,真正让他们觉得心寒的,不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低下,不是教师没组织他们一起逃生,而是从一开始就缺乏逃生的机会。

给杨兄看看一位朋友引用来的数据:

2006年,广东省地震局局长黄剑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同等破坏性地震时,美国的人员伤亡大体上是日本的1/10,中国的人员伤亡约是日本的10倍。

这样,为什么说在瞬间发生的大灾难面前,道德是多么不可靠——这个不可靠是针对它在保障我们脆弱生命方面而言的。

也就是说,美/日/中三国地震伤亡率的巨大差异不是三国公民的道德水平不同造成的,更不是三国的职业道德的差异导致的。

是的,我并不是认为,对于道德以及职业伦理的讨论就是多此一举,但是,从造成学生无辜伤亡的根本原因来看,这样的讨论根本是不得要领的。

杨万江: 我想,殉职的谭千秋老师当然应当在其教师职业的社会评价系统中被追认一个崇高荣誉。这是我们告慰誓者英灵,崇敬人民英雄的精神需要。

重复的问题。前面已经回答了。

危机管理中师生如何摆脱危险的紧急避险规则,并不是强制要求教师为学生牺牲生命。它恰恰是一项关于同处危险中的教师和学生如何有效公正地躲避危险避免人员伤亡的规则,而不是强制谁为谁牺牲生命的规则。显然,光有紧急避险规则并不能完全保证危险处境中任何人不出现伤亡,但危险和伤亡并不是因为存在紧急避险规则,而是因为突发的灾难和日常抗灾的各种措施是否完备(包括房屋的抗震工程质量,避险演习,必要的安全救生设备等等)。地震是上帝置人类于险境,而不是他人的蓄意谋害。所以,谭千秋老师的殉职并不构成对范跑跑观点的辩护。这是两回事。从道德上说,对照谭千秋老师临危不惧的表现,范跑跑应当感到惭愧。范跑跑可以说他做不到象谭千秋那样,紧急避险规则也并非强制教师象谭千秋那样牺牲生命,可是,一个在危机情况下对同处危险中的一班学生甚至连基本的避险告知义务都没有尽到的范跑跑,是不能拿任何理由来遮避自己失职的。

注意到,范跑跑事件中,范及其辩护者不断转变话题引起了混乱。也许我们有许多适当的理由对我们这个社会那些影响着人们生命安全和各种权利的体制和政策提出批评,但是,一旦问题借范跑跑事件说事,那会使问题变得十分混乱,也失去清晰的思维和理性。我们关于一个正常社会中危机情况下紧急避险规则及其对范跑跑问题的评论,并不建立在我们这个社会那些充满政治意识形态和复杂利益关系及其体制的问题上。抗震救灾的基本性质是一项社会生活中涉及人类生命尊严和生存条件的人道主义事业。避免人类在重大自然灾害中丧失生命和基本生存条件,维护社会的人道主义基础,建设和巩固社会公共生活中相互承诺的生命安全尊重和维护,这是我们能够把所有人团结起来,并获得世界支持的基本价值和根本原因。所以,如果说我们对范跑跑事件提出批评,那一定不是因为哪种特殊的政治意识形态和利益诉求,而是基于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和公正规则。所以,我相信,紧急避险规则的讨论和遵守在任何国家中具有普遍的合理性。生命、仁爱、安全和互助是人类生活的永恒话题。

苏少鑫 :感谢杨兄真诚的讨论,你的许多充满睿智的看法给我许多的启示。

这个问题,已经是演变成一个个体与一个体制对话的问题。因此,咱们的讨论就到此为止吧。如果以后有机会,我们还可以继续讨论。谢谢!

杨万江: 好,与苏兄的讨论就此结束。苏兄的确不失记者本色,非常善于发掘一个话题的多方面问题和意义。当然,观点可以讨论,甚至辩论。正象你最后说的这样,这是一个个体与一个体制的对话。无论是哪一方,它的合理性和价值立场都将接受理性和公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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